吉林省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案
發布時間: 2018-05-15 14:26
吉林省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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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日,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永吉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對相關的棚戶區實施改造,同日發布永政告字(2015)1號《房屋征收公告》并張貼于拆遷范圍內的公告欄。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以下簡稱經銷處)所在地段處于征收范圍。2015年4月27日至29日,永吉縣房屋征收經辦中心作出選定評估機構的實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召開選定大會,確定改造項目的評估機構。2015年9月15日,永吉縣政府依據評估結果作出永政房征補(2015)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經銷處認為,該征收補償決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和適用依據不合法,評估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等諸多問題,故以永吉縣政府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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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依據的評估報告從形式要件看,分別存在沒有評估師簽字,未附帶設備、資產明細或者說明,未標注或者釋明被征收人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問題;從實體內容看,在對被征收的附屬物評估和資產、設備評估上均存在評估漏項的問題。上述評估報告明顯缺乏客觀性、公正性,不能作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依據。遂判決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責令永吉縣政府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永吉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與一審相同的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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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遷案件當中,評估報告作為確定征收補償價值的核心證據,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對其進行有效審查,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案件能否得到實質解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對評估報告的審查是嚴格的、到位的,因而效果也是好的。在認定涉案評估報告存在遺漏評估設備、沒有評估師的簽字蓋章、未附帶資產設備的明細說明、未告知申請復核的評估權利等系列問題之后,對這些問題的性質作出評估,得出了兩個結論。一是評估報告不具備合法的證據形式,不能如實地反映被征收人的財產情況。二是據此認定評估報告缺乏客觀公正性、不具備合法效力。在上述論理基礎上撤銷了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判令行政機關限期重作。本案對評估報告所進行的適度審查,可以作為此類案件的一種標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