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玉梁、孟巧林訴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發布時間: 2018-05-15 14:32
谷玉梁、孟巧林訴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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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亭湖區政府)作出涉案青年路北側地塊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并予公告,同時公布了征收補償實施方案,確定亭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亭湖區住建局)為房屋征收部門。谷玉梁、孟巧林兩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其后,亭湖區住建局公示了4家評估機構,并按法定方式予以確定。2015年4月21日,該局公示了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并告知被征收人10日內可申請復估。后給兩人留置送達了《房屋分戶估價報告單》《裝飾裝潢評估明細表》《附屬物評估明細表》,兩人未書面申請復估。2016年7月26日,該局向兩人發出告知書,要求其選擇補償方式,逾期將提請亭湖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兩人未在告知書指定期限內選擇,也未提交書面意見。2016年10月10日,亭湖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經公證后向兩人送達,且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兩人不服,以亭湖區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征收補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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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亭湖區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職權。在征收補償過程中,亭湖區住建局在被征收人未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下,在公證機構的公證下于2015年4月15日通過抽簽方式依法確定仁禾估價公司為評估機構。亭湖區政府根據谷玉梁、孟巧林的戶籍證明、房屋登記信息表等權屬證明材料,確定被征收房屋權屬、性質、用途及面積等,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示。涉案評估報告送達給谷玉梁、孟巧林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亭湖區政府依據分戶評估報告等材料,確定涉案房屋、裝飾裝潢、附屬物的價值,并據此確定補償金額,并無不當。征收部門其后書面告知兩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在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擇的情形下,亭湖區政府為充分保障其居住權,根據亭湖區住建局的報請,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進行安置,依法向其送達。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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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茖W合理的程序可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陳述權和申辯權,促進實體公正。程序正當性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具有獨立的實踐意義和理論價值,此既是黨的十九大對加強權力監督與運行機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發展到一定階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需要?!秶型恋厣戏课菡魇昭a償條例》確立了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原則,并對評估機構選擇、評估過程運行、評估結果送達以及申請復估、申請鑒定等關鍵程序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確規定。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僅要做到實體合法,也必須做到程序正當。本案中,人民法院結合被訴征收補償決定的形成過程,著重從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事項的確定、評估報告的送達、評估異議以及補償方式的選擇等多個程序角度,分析了亭湖區政府征收全過程的程序正當性,進而肯定了安置補償方式與結果的合法性。既強調被征收人享有的應受法律保障的程序與實體權利,也支持了本案行政機關采取的一系列正確做法,有力地發揮了司法監督作用,對于確立相關領域的審查范圍和審查標準,維護公共利益具有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