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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能否變更員工工作崗位?
    來源:網絡 | 作者:管理員 | 發布時間: 1669天前 | 1229 次瀏覽 | 分享到:
    在公司中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可以分為固定期限以及無固定期限的,要是自己簽訂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自己續期公司方面是否可以變更員工崗位?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能否變更員工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也就是說,如果不存在諸如員工處于醫療期、女員工“三期” (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勞動合同應順延的情形,那么,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可以與員工續簽也可以不與員工續簽(現在《勞動合同法》已經施行,若存在員工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則企業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向員工發出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屬于企業的單方面意向,員工是否續簽由員工自行決定。員工可能是接受企業提出的工作條件的,如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如果員工對企業所提出的續簽意向不滿意,則其可以再行與公司進行協商,直至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達成一致。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日,如果雙方就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沒有達成一致,則從法律風險防范角度來看,企業應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

    主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著勞動關系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共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

    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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