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后,如果雙方生育有孩子的話,分開時必須得確定一個撫養人。而確定撫養權歸屬后,另一方可以行使探視權,定期來看望看望孩子。不過,有些父母探視時舍不得孩子,就會考慮將孩子接走短期居住點時間。不過,這樣做的話將直接涉及撫養人的利益。
事實上,法律并無明確禁止父母行使探視權時接走孩子短期居住的規定,不過,這并不代表當事人可以隨意行使探視權。
實踐中,一般常用的探望方式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具體如下:
1、逗留式探望,是在約定或判定的時間內,由探望人把孩子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
所以,要將孩子帶走短期居住的,其實就是一種逗留式探望。
2、看望式探望,則僅是在一定時間內由探望人探望,不能將孩子領走。
這兩者比較看來,看望式探望一般時間較短,方式靈活,但其實會不利于探望權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時間較長,有利于探望權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所以,實踐中更多探望權人希望采用這種探望方式,將孩子帶走短期居住便對探望權人有更大的優勢。
不過,對逗留式探望孩子,從有利于小孩成長的角度,要求如下:
1、要求探望權人應該有較好的居住和生活條件;
2、探望權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有不良生活習慣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3、要求子女有比較充裕的時間,一般只有在子女寒、暑假或其他假期才能適用。
不過,不管是哪種探望,其實只要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不管是短期居住,還是長期居住,都不是大問題。但是,雙方協商時,最重要的是必須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因此,具體到個案,法院在調解解決探視權糾紛不能的情況下,將綜合考慮該案有探視權父或母的及與其共同居住人的實際情況,比如再婚配偶的態度,被探望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等情況,根據不同探望方式的特點及要求,本著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利,有利于撫育方對小孩的管理和教育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地點。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關于探視孩子的問題,或者探望權人違反規定強行帶走孩子,必要時可以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