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糾紛中,原告能否主張離婚前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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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ieliang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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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7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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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與張先生于2015年9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16年3月生下女兒張某。共同生活期間,李女士與張先生因性格差異等原因產生矛盾,于是李女士便帶著女兒張某回娘家居住,由此開始了長達兩年的分居生活。分居期間,張先生未對女兒張某履行撫養義務。李女士曾于2020年12月18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不予離婚的判決。判決后,雙方仍處于分居狀態,2022年2月9日,李女士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張先生給付分居期間女兒張某的撫養費2.4萬元。訴訟中,李女士與張先生就子女撫養及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但對于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存在爭議。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分居期間,婚生子女跟隨一方生活,另一方未對子女盡到撫養義務,撫養子女的義務由一方承擔,無疑加重了負擔方的義務,其要求對方就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對其進行補償,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張雙方自2020年3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女兒張某跟隨原告共同生活,對此被告未提出異議,法院予以確認。被告系農村居民,無固定工資收入,結合近兩年山東省農村居民年度總收入情況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對原告的該項訴求,法院酌情支持2萬元。即被告補償原告自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間孩子撫養費2萬元。
上傳人:山東謝良磊律師
聯系電話:15550001897(微信同號)
法院判決:
一、準予原告李女士與被告張先生離婚;
二、原告李女士與被告張先生所生之女“張某”隨被告張先生共同生活,原告自2022年起每年給付被告子女撫養費50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撫養費,至“張某”滿18周歲止;
三、原告李女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可以在每年寒、暑假到被告處接張某回原告處共同生活,在假期即將結束時由被告將張某接回,因接送發生的交通費等費用各自承擔。原告行使探望權時,被告張先生有協助的義務;
四、被告張先生補償原告李女士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間孩子撫養費2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五、駁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盡管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撫養費?!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邨l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關于主張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的訴訟主體,雖然撫養費是給未成年子女的,但夫妻雙方分居期間,夫妻財產實際上處于分割狀態,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財產,其財產狀態與夫妻分別財產制或離婚后各自的財產關系相似?;樯优S一方生活,另一方未對子女盡到撫養義務,撫養子女的義務由一方承擔,無疑加重了負擔方的義務,負擔方與撫養費的承擔有直接利害關系,應當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地位,故在此類離婚糾紛中,如果雙方最終離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做出處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給付的子女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