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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良磊山東律師事務所
    Xie Liang Lei Law Office
    關于離婚房產的處理及父母出資購房問題的理解與適用(附房產歸屬一覽表)
    來源: | 作者:xielianglei | 發布時間: 128天前 | 189 次瀏覽 | 分享到:

    近年來,由于房價高漲,子女購房財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資助,為了子女能夠安居樂業,很多父母也是傾其大半生積蓄。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以及歸屬關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為社會熱點。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在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01

    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一方。也即,在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此,考慮到實踐中的情形非常復雜,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贈與的情形;有只贈與一方的,也有愿意贈與雙方的,如果當事人愿意通過事先協議的方式明確出資性質以及房屋產權歸屬,則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為此,《民法典》首先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對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精神,直接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即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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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要明確法律關系的性質

    實踐中,對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各方可能存在爭議,在此情況下,應當將法律關系的性質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準確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借款還是贈與,不能僅依據《解釋(一)》第29條當然地認為是贈與法律關系。要特別強調的是,在相關證據的認定和采信上,注意適用《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5條的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從而準確認定法律關系的性質。從中國現實國情看,子女剛參加工作缺乏經濟能力,無力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基于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愿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是要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希望讓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這筆出資,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張為借款的情況下,應當由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這也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一致。

    03

    準確認定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

    認定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為贈與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因此,本解釋沒有再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轉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要特別注意的是其中的但書條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于如何認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司法實踐中最具爭議。如前所述,我們在《解釋(一)》中首先引導當事人事先約定,以期盡量減少糾紛的發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并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于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一方父母出全資并且在購買不動產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04

    刪除雙方父母出資情況下房產按份共有

    的規定

    實踐中,由于房價高企,一方父母可能無力單獨承擔購房負擔,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并不鮮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不僅是家族財產的傳遞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對子女婚姻幸福美滿的期望,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認定為是按份共有與家庭的倫理性特征不相符,也與法律規定有一定沖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也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梢?,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基于家庭關系的特殊身份屬性,亦不宜認定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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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買房、婚后買房、父母出資買房房產歸屬一覽表(2021)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房本署名


    司法實踐處理











    一人出資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

    房屋屬個人財產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雙方出資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后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婚后買房


    出資情況

    房屋產權證署名

    司法實踐




    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

    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落戶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視為未成年子女財產,有撫養方暫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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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出資買房


    時間

    出資人

    房屋登記

    司法實踐












    結婚前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出資方子女名下

    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出資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雙方子女名下

    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雙方父母均出資

    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

    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房子屬于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結婚后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

    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借款,屬于共同財產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借款(實踐判例)



     雙方父母出資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特別注意:父母出資買房,如未明確表示贈與,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如房產是共同財產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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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情形

               司法實踐

    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

    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沒有房本前先住著,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訴。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綜合人民司法、法眼觀察、問律、法制網、上海審判研究等

    來源:臨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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