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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良磊山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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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的借款和贈與如何區別
    來源: | 作者:xielianglei | 發布時間: 234天前 | 323 次瀏覽 | 分享到:

    來源:山東高法



                                                   最新山東高法認定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的借款和贈與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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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法案例【2022】075

    戀愛期間

    情侶之間會產生較多的資金往來

    而熱戀中的人如膠似漆

    往往也不會對金錢斤斤計較

    可一旦感情不再

    曾經的海誓山盟都化為烏有

    蜜戀期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

     

    那么

    戀愛期間的借款和贈與如何區別及認定?

    另一方是否需要返還?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某某向法院訴稱:2020年9月份,原告李某某在濟寧市區做生意期間,與被告崔某1在KTV相識,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在此期間,被告崔某1利用雙方的關系以各種名義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原告李某某以微信、支付寶轉賬、銀行匯款、現金給付的方式給被告崔某1,被告崔某1借原告李某某的賬號消費及偷刷信用卡,通過以上各種方式被告在2個月的時間里共花費原告109665元。原告李某某隨即和崔某1終止了戀愛關系,并向其索要返還上述借款,被告崔某1拒不返還。由于被告崔某1滿16周歲但仍未成年,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崔某1的法定代理人崔某2、許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崔某1辯稱,不認可原告的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自愿轉賬為其消費,也不屬于借款。

    崔某2、許某共同辯稱,不認可原告的事實和理由,認為被告崔某1不存在偷刷信用卡的事實,認為雙方在戀愛期間微信轉賬、銀行匯款等都屬于共同消費,不屬于借款性質,不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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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崔某1,女,系2004年出生。2020年9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1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間,原告李某某以微信、支付寶轉賬、銀行匯款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轉款73554元。后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1分手,原告李某某提出被告崔某1的花費均系向原告的借款,索要未果提起訴訟。

    本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1戀愛期間,在短短的2個月內原告向被告方轉賬消費達到10余萬元,結合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消費水平,該金額已經遠遠超出戀愛期間必要費用,且上述款項并非全部系李某某主動贈與,因此法院確認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1存在借貸關系。

    關于借款金額的確認,雖然原告的轉款均有憑證,但要結合原告的轉款事實,雙方的感情程度,戀愛期間的共同花費,綜合認定借款金額:

    (一)對被告崔某1稱給朋友治病、給妹妹買鋼琴、給爺爺治病、償還朋友欠款、轉賬給崔某1的父親崔某2銀行賬戶等借款,被告崔某1未予否認,對以上借款事實予以認定,綜上認定借款金額合計45000元。

    (二)對于原告給被告崔某1的微信轉款,有因過生日轉賬的1314元、520元,有過雙十一的轉款2500元,有發朋友圈秀恩愛轉賬的5200元,雖然沒有轉賬附言,但基于社會常識,能夠認定系原告為維持戀愛關系的一般贈與,對原告的該部分費用主張,不予支持。

    (三)對于原告自愿轉賬的零花錢2600元和雙方共同消費的31280元,不能認定為借款,不予支持。

    (四)對于原告舉證的被告盜刷其支付寶19251元,在被告崔某1不認可的情況下,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舉證系被告崔某1消費,更不能認定為借款。

    (五)對于原告無任何理由向被告崔某1轉賬2000元,不能舉證系借款,不予支持;對于原告單方陳述的借款理由,被告不予認可原告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系借款的,不予支持。

    因被告崔某1系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且未有獨立收入來源,承辦法官組織被告崔某1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經向雙方當事人釋理說法,被告崔某1的父母理解并認可了部分借款事實的存在,最終促成調解,確定了調解金額,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角度考慮,由被告崔某1的父母承擔返還責任。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作出《民事調解書》:

    一、被告崔某2、許某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45000元。

    二、如被告崔某2、許某未能如期全部償還,應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利息(以未付款為基數,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期限自2021年7月10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原被告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認定借款或贈與應綜合考慮 

    情侶戀愛期間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養在借款手續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認存在借款的情況下,就存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原告提供戀愛期間的轉賬憑證,被告不能對轉款進行合理說明并提供證據的情況下,視為被告未完成舉證義務,不能單純以戀愛期間沒有完善借款手續而否認雙方借款事實的存在。認定借款或贈與應綜合考慮,包括戀愛關系程度、轉款附言、金額的特殊含義、花費的用途等,合理區分贈與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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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讀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贈送,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系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

    戀愛期間的贈與與借款既有區別又有一定聯系,情侶之間相互進行財產贈與的情況普遍存在,容易將借款與贈與混淆。當男女雙方結束戀愛關系時,極易發生財產糾紛,法律對基于戀愛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予以保護,但當事人要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主張戀愛期間的借款,鑒于其關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轉款時要有明確的轉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對轉賬性質予以確認。

    戀愛期間花費金額的性質認定:對于合理范圍內的較小金額,在不能證明系為結婚而特意贈送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具體可以包括以下情況:

    1、日常生活中價值較小的一部分贈與,比如購買衣服、箱包,請客吃飯等;

    2、特殊日期,如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紀念日等給付的財物;

    3、特殊金額,如520、521、1314等金額以及其他小額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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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均可以推定為雙方表達愛意培養感情的贈與財產,贈與方一經交付,不能要求返還。


    對于男女雙方之間貴重物品如:房產、汽車或較大金額的現金、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等贈與,由于所涉金額較大,一般是基于結婚目的的贈與,可推定為彩禮,應承擔返還責任。

    對于一些沒有明顯意圖金額不大的轉賬行為,也沒有顯示該轉賬行為系借款或附條件的贈與,法院會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情形來認定,如對方抗辯稱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共同消費,法院一般不予認定該部分費用,不支持返還;因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對當事人以曾同居為由提出以“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害賠償費”來抵消的抗辯,不予支持。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財產贈與需要依據贈與人的財產狀況、雙方贈與的以往慣例等情況,再具體分析認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條 【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圖片

    法官簡介

     

    李倩倩,女,濟寧高新區人民法院二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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