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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良磊山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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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薪留職期間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否為優先債權?是否可以主張用人單位繳納社保
    來源: | 作者:xielianglei | 發布時間: 255天前 | 365 次瀏覽 | 分享到:

    停薪留職期間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否為優先債權?法院判了……

     

    魯法案例【2022】053

    何為停薪留職?停薪留職又能引發何種糾紛呢?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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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系被告公司職工。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原告辦理停薪留職期間共向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費173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據三份,收款事由為養老保險予交款,個人養老保險金。其中個人應承擔部分4894.19元,單位應承擔部分為12405.8元。

    被告系全民所有制企業,于1998年12月8日注冊成立。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被告破產清算申請,并于同年10月24日為其指定破產管理人。

    2021年9月16日原告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稱被告尚欠其自行墊付的社???3859.33元為優先債權,管理人審查后,作出關于高某某申報債權不予確認的通知,并告知其若有異議,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收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至法院。


    02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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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是破產企業的職工對于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所列清單記載的內容有異議,請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請求確認上述清單記載的費用數額及相關事項的民事訴訟。

    依據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破產債權具體包括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本案中,關于原告主張代繳的社保費用的問題,《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根據該規定,原告在停薪留職期間未向被告提供正常勞動,雙方的勞動關系處于中止狀態,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故其自行承擔全部社會保險費用,且被告亦為原告轉交了全部社會保險費用,并無不當,現原告要求確認其停薪留職期間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系為被告代繳費用,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其未提供案涉款項系為被告代繳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張案涉款項為優先債權缺乏事實依據。

    同時,原告最后一次通過被告繳納社保的時間是2013年3月20日,訴訟時效應當從2013年3月21日開始計算,期間亦未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故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管理人主張權利已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綜上,判決駁回原告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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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薪留職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專有名詞,實質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產物,產生于上世紀80年代初,在《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中有所規定,同時,實踐中,停薪留職現象也普遍存在。

    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然而,停薪留職是一種特殊的關系安排,雙方只是保留勞動關系的名義,勞動者并不實際提供勞動,用 人單位也不發放工資、福利等待遇,在雙方對上述期間繳納社保費用無明確約定的前提下,職工既不能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也不能就勞動者個人已經繳納部分要求退還其應由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金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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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陰縣人民法院園區人民法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楊洪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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