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70
離婚協議未載明撫養費事宜,
子女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能否得到支持
——陳某甲訴張某某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離婚協議中沒有載明子女撫養費的內容時,法院應當結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婚姻的不可逆轉性和生效協議的法律拘束力,推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須支付撫養費。但該推定并不意味著直接免除了該方父或母的撫養義務,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要求其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甲向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其父母分別為陳某乙與張某某,二人于2018年2月11日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并約定陳某甲歸父親陳某乙撫養,張某某有隨時探視權。其后,陳某甲一直跟隨父親陳某乙共同生活,張某某未支付撫養費。至2020年5月,陳某甲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支付其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的撫養費54000元,并自起訴之月起每月支付其撫養費2000元,直至獨立生活之日止。 被告張某某辯稱,其與陳某乙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兩萬元人民幣,連續支付20年”,該約定數額中已經扣除了陳某乙的撫養費,二人簽署離婚協議時已經約定張某某無需支付撫養費。后陳某乙與張某某又簽署協議,將離婚協議中每年支付補償2萬元、連續支付20年的約定變更為總共支付補償費30萬元。張某某主動放棄的10萬元部分,是用于另行給陳某甲預留撫養費。因此,張某某連續兩次主動減少自己的補償費并用于陳某乙對陳某甲的撫養,無需再支付撫養費。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乙與張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1年9月29日生育一子陳某乙。陳某乙與張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簽署《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峨x婚協議書》中約定:“子女安排:兒子陳某乙歸男方撫養,女方有隨時探視權”。陳某乙與張某某均已各自再婚,張某某再婚后于2019年12月13日又生育一女李某某。 裁判結果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乙的訴訟請求。陳某甲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之規定,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所以父母在協議離婚時,應當對子女撫養及履行方式進行約定。在離婚協議中沒有載明子女撫養費如何處理的情形下,首要任務是查明協議雙方基于何種情形作出了何種意思表示——是離婚協議遺漏撫養費負擔問題,還是協商一致暫不處理,抑或是由直接撫養方自行負擔。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本图沂掳讣?,法院在審查和確定協議雙方的意思表示時,應當充分考慮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婚姻的不可逆轉性和生效協議的法律拘束力。因為離婚協議是基于夫妻雙方在不違背法定義務前提下的“意思自治”,基于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統籌安排,就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身份關系和財產分割事項達成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在協議雙方簽字、登記并經民政部門備案后,雙方的夫妻關系隨即解除,并且不可逆轉。在二人今后發生爭議、一方以離婚協議提起訴訟時,協議的內容往往會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所以,作為離婚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子女撫養費問題被協議雙方遺漏的概率微乎其微,亦與社會生活的常情常理相悖、與法律規定不符。 而實際上,離婚協議中未載明撫養費的真實原因,往往是一方以其在撫養權及財產、債務問題上的讓步,換取了對方自行負擔撫養費的妥協。但是在司法實踐和新聞報道中,下列情形屢見不鮮:協議一方先以撫養費自行負擔作為條件來爭取直接撫養子女,而待協議簽訂完畢后又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因此,為維護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離婚協議中沒有載明撫養費的負擔問題時,應當首先推定對方無須支付撫養費。子女若要依據離婚協議主張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撫養費,則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否則便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是,上述推定并不意味著直接免除了該方父或母的撫養義務。在子女有證據證明直接撫養人的經濟狀況出現重大變故,以致無法維持其教育、生活、醫療的基本需求時,本著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法院應當酌情判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自判決作出之日起支付部分撫養費。 具體到本案,由于張某某陳述的意見更符合常理常情、可信度較高,結合舉證責任及雙方的舉證情況分析,對張某某的意見應予采信,即應當認定其與陳某乙在協議離婚時,已整體上考慮并約定由陳某乙自行負擔陳某甲的撫養費。鑒于陳某甲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張某某有應當支付撫養費的情形,故陳某甲要求張某某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官簡介 一審獨任審判員:寧金鳳 書記員:王 蕾 二審獨任審判員:吳萬秋 法官助理:朱曉嵩 書記員:王凡凡 編寫人: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吳萬秋、朱曉嵩 審定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蘆 強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陳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