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案例+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法言俗語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的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有權根據個人意志,自主自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迫?;橐鲎杂捎职ńY婚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也就是當事人有自主選擇締結以及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但這種自由并不是沒有限制的,婚姻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在婚姻問題上放任自流、肆意而為,婚姻自由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比如,遵守法律關于締結婚姻的主體資格條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等)以及程序要求(登記)等的規定。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任何人不得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從情感、道德倫理以及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一夫一妻制更有利于維護政治、經濟、文化、家庭的穩定秩序。違反一夫一妻制度,可能會面臨刑法的制裁。目前,一夫一妻制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和地區普遍認可的婚姻制度,也是現代社會文明家庭觀的重要體現。
男女平等,是指男性和女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使女性遭受了諸多不平等、不公平的對待,堅持男女平等,有利于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建立文明和諧穩定的婚姻感情以及家庭關系。
以案釋法
小張(男)與小李(女)因為都已經到了結婚年齡,加上雙方父母的催促,便在相識之后沒有多久就結婚了,婚后生下一對雙胞胎子女。本來看似幸福的家庭,卻因為婚前缺少了解,性格差異較大,兩人婚后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鬧。在一次激烈的吵鬧之后,兩人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孩子由小張撫養。離婚之后,由于工作和撫養孩子的壓力逐漸增大,小張越來越力不從心,也非常后悔一時沖動離婚。因此,找到小李商議復婚,但小李說什么也不同意。小張多次去小李的單位和租住的地方吵鬧,企圖逼迫小李答應復婚。在多次被小李拒絕后,在某天下午,酒后的小張又找到小李要求復婚,小李仍然不答應,小張便對小李進行毆打。事后,對生活感到絕望的小李隨手拿起墻角的農藥喝了下去。鄰居發現后立即把小李送到醫院,但經搶救無效死亡。后法院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判處小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律賦予每一個自然人的基本權利,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橐鲎杂砂ńY婚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已經離婚的夫妻是否選擇復婚屬于結婚自由的一種,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本案中小張通過暴力、騷擾等多種方式,強迫小李與自己復婚,且造成了小李自殺的嚴重后果,不僅屬于《民法典》規定的非法干預婚姻自由的行為,也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龐某非法侵人住宅案,詳見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2015)紹諸刑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01
有些婚姻不是想離就能離的。雖然婚姻自由,但法律規定這些婚姻不能隨意離: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二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三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02
我國的少數民族是否可以不遵守一夫一妻制?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由于民族習慣和歷史原因,在有的少數民族地區還存在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關系。對于這些問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變通條例,如《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中明確載明廢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對執行本條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關系,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準予維持。雖然各地區對一夫一妻制度有變通做法,但實質上仍然堅持貫徹落實一夫一妻制度,對自治地方變通條例實施前形成的多重婚姻關系進行了人性化和靈活的處理。
03
男女平等原則真的能夠落實嗎?男女平等作為抽象的原則,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中有充分的體現,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男女雙方可以自主決定婚姻,不受讓他人的非法干涉;(2)夫妻在家庭地位上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3)夫妻雙方均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4)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5)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6)繼承權男女平等,夫妻之間可以相互繼承,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等。
《民法典》條文
第二節 禁止規定
一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我的婚姻我做主)
法言俗語
婚姻自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的基本原則,是法律賦予每個自然人的權利,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律限度內基于個人意志自主決定婚姻的問題,包括結不結婚、和誰結婚、怎么結婚、要不要離婚、和誰再婚等,他人無權干涉和阻撓?!睹穹ǖ洹芬幎?,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所謂包辦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在內)違背男女雙方的意愿,強迫他人(包括子女)婚姻的違法行為。它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極個別地區仍然存在以童養媳、換親等方式來對他人的婚姻進行包辦的行為。所謂買賣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包括子女)婚姻的違法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部分家長以索要“天價”彩禮、辛苦費,甚至直接買賣等方式,不顧及子女自身意愿,強行安排婚姻,這都是買賣婚姻的表現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阻撓他人自主決定婚姻的行為,包括父母干涉子女離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等情形。包辦、買賣以及被干涉的婚姻往往不會幸福,結婚的雙方沒有長期的感情積累、甚至沒有見過幾次面,跨越相識相知相許的婚姻、摻雜金錢私欲的婚姻,很難會獲得幸福,正所謂“男怕人錯行,女怕嫁錯郎”,婚姻是終身大事,關乎一生的幸福,《民法典》賦予每個人“我的婚姻我做主”的權利,只有將選擇權牢握手中,才有獲得幸福的機會。
以案釋法
小閆因其退役后不想回老家工作,于是迫不及待地找對象,后通過介紹人的介紹,與小陸于2002年4月相識,于同年7月訂婚。小陸于2002年7月22日向工作單位提交了結婚證明。2002年,小閆與小陸一起向小陸戶口所在單位的計劃生育領導部門簽訂了育齡夫妻計劃生育合同書,并簽訂了計劃生育擔保書。后小閆為了實現個人目的,利用這些材料,在小陸沒有到場的情況下向某縣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且登記日期前移了兩年,辦理的結婚證上也沒有編號。該結婚證小陸一直沒有看到,直到2004年2月7日,小閆才將其中一本結婚證交給小陸,并提出要離婚,答應補償一筆錢。小閆將婚姻作為實現其個人目的的跳板橋梁,利用結婚兩年這一偽證達到留在當地政府機關工作的目的后,于2004年12月22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小閆的行為給小陸造成精神上的打擊和名譽上的損害,故小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北景钢?,當事人小閆為了個人利益,在小陸不在場的情況下通過騙取的方式讓婚姻登記機關為其開具了結婚證,且將結婚證的日期違法前移,導致該婚姻登記行為被依法撒銷。小閆的行為沒有獲得小陸的同意,小陸對該結婚事實也并不知情,小閆對小陸婚姻自由予以干涉的行為導致小陸“被結婚”和“被離婚”的結果,這不但違反了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和規范,而且損害了小陸自主決定婚姻的權利。(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賈某某與大關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案,詳見云南省彝良縣人民法院(2016)云0628行初27號行政判決書)
法官說法
01
被包辦、買賣的婚姻可以申請撤銷嗎?可以,《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睂τ诎k、買賣、非法干預結婚的情況,如受到脅迫,受脅迫的一方可以申請撤銷,但應當舉證證明確實存在受脅迫的事實,否則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另外,受脅迫的一方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即脅迫行為終止之日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此期限將不再享有提出撤銷婚姻的權利。
02
父母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會受到什么處罰?《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比绻改覆扇±?、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子女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子女沒有死亡的情況下,子女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才會處理。
03
《民法典》既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又規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兩者有何區別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對婚姻自由的違背,被《民法典》明令禁止。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買賣婚姻將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無視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將婚姻作為交錢就能娶媳婦的“生意”,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此時男女雙方系自愿締結婚姻,形成的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但其中一方本人或一方的父母要求對方必須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并以此作為結婚的前提。因此,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最大區別在于男女雙方是否自愿締結婚姻。
《民法典》條文
二
禁止重婚(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言俗語
何謂重婚?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依據上述規定,重婚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又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仍然與之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重婚違反了該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因此法律對重婚行為予以明確禁止。
重婚的法律效力。從《刑法》的相關規定上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再行結婚,以及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也就是有配偶者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構成重婚罪的主體,不知道他人已經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該罪的主體。在民事婚姻關系中,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因違反一夫一妻制而不予登記結婚。重婚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不論是否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重婚形成的婚姻均為無效婚姻。配偶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法院調解無效時應準予離婚。重婚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
以案釋法
小陳與小李登記結婚多年,婚后小陳經常以生意需要為由長期外出,一日,小李在家中整理時,發現了自己的丈夫小陳以另外的身份與第三人小顧辦理的結婚證,后經小李向小陳詢問,小陳承認在與小李結婚后,又認識了小顧,為方便與小顧同居,經常謊稱需要出差,后小顧要求與小陳登記結婚,小陳怕自己已婚的事實被發現,便通過不法渠道辦理了新的身份和戶籍,最終與小顧進行了結婚登記,長期維持著“一夫二妻”的生活狀態。
小陳雖然擁有兩個身份和戶籍,但實質上是小陳一人先后與小李、小顧辦理了結婚登記,在前婚正常存續的情況下,小陳又與他人辦理登記并形成了夫妻關系,已經構成了重婚?!睹穹ǖ洹访髁罱怪鼗樾袨?,對違法成立的重婚婚姻關系不予保護,因此小陳與小顧形成的婚姻關系無此。(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張某某重婚案,詳見河北省雄縣人民法院(2018)冀0638刑初209號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01
我們平常所說的“一夜情”“包養情人”以及通奸是不是重婚呢?恐怕不是的。重婚是同一人同時兩次結婚,擁有兩個配偶的行為,而我們一般所說的“一夜情”“包養情人”等行為往往是以秘密形式偶爾發生的,不會以夫妻名義公開進行,也未經登記,因此不屬于重婚行為。
02
法律上的重婚、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什么區別?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情形。事實上的重婚,是指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時周圍的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事實上的重婚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另外,從法律后果上看,事實上的重婚屬于《刑法》規定的予以處罰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禁止的行為,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03
是否可以讓重婚的一方“凈身出戶”?法律上其實并無凈身出戶的概念,一般我們所說的“凈身出戶”,是指一方放棄所有的家庭財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可知,只有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不分得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包含重婚的情形,因此重婚不會必然導致重婚方無法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但《民法典》同時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由此可知,雖然不可要求重婚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但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另外,若重婚方出于愧疚和補償的心理,在離婚過程中與對方達成一致協議,同意放棄自己的全部財產,歸對方所有,也可以達到所謂“凈身出戶”的效果。
《民法典》條文
三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言俗語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損害。家庭暴力有廣義、狹義之分。從暴力侵害的客體來分析,廣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一方對另一方的身體、精神和性權利等方面的暴力侵害行為;狹義家庭暴力,則僅指一方對另一方的身體侵害行為。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還包括精神上的暴力,精神上的暴力主要表現為對他人侮辱、謾罵、人格貶損等,使人產生自卑、恐懼、焦慮、抑郁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傷害。從受害主體來分析,廣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狹義家庭暴力,則專指夫妻之間的暴力行為,又稱為婚姻暴力。家庭暴力一般是家庭中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家庭成員所為的,因此受害人往往是婦女、兒童和老年人。但近些年來,丈夫被妻子家暴的情形屢見不鮮,此時被家暴的丈夫也屬于家暴的受害人,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禁止家庭暴力保護的是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不因性別、年齡等原因而予以區別對待。因此,不論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是男是女,是老是少,只要對家庭成員實施了家庭暴力的行為,就違反了法律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
家庭暴力的后果。家庭生活中的打打鬧鬧其實并不少見,年輕夫妻在婚姻磨合之初多少會有些紛爭,家長在指導孩子寫作業的時候也難免脾氣暴躁,普通的家庭摩擦并非我們所說的家庭暴力。實施家庭暴力情節輕微的,通過教育、行政處分等來處理;情節再重一些,可能就會承擔行政處罰的后果;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案釋法
陳某、張某登記結婚后生育女兒小張(已成年)。因經常被張某打罵,陳某曾起訴離婚,張某當庭承認錯誤保證不再施暴后,陳某撤訴。此后,張某未有改變,依然要求陳某事事服從,稍不順從,輕則辱罵威脅,重則拳腳相加。2012年5月14日,張某認為陳某未將其衣服洗凈,辱罵陳某并命令其重洗。陳某不肯,張某印毆打陳某。女兒小張在阻攔過程中也被打傷。2012年5月17日,陳某起訴離婚。張某答辯稱雙方只是一般夫妻糾紛,保證以后不再毆打陳某。庭審中,張某仍態度粗暴,辱罵陳某,又堅決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家庭暴力是婚姻關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張某給陳某規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規,如所洗衣服必須讓張某滿意、挨罵不許還嘴、挨打后不許告訴他人等。張某對陳某的控制還可見于其訴訟中的表現,如在答辯狀中表示道歉并保證不再毆打陳某,但在庭審中卻對陳某進行威脅、指責、貶損,顯見其無誠意和不思悔改。逐判決準許陳某與張某離婚。一審宣判前,法院依陳某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張某毆打、威脅、跟蹤、騷擾陳某及女兒小張。(參見《濫施“家規”構成家庭暴力一陳某轉訴張某強離婚糾紛案》,載法信平臺。)
法官說法
01
面對家暴,應該怎么辦?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02
如何在訴訟中證明自己曾遭受家庭暴力?在訴訟中證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實質就是收集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問題,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包括: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傷檢介紹信等對方在家暴后寫下的悔過書;向婦聯、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等部門投訴的材料,以及上述部門進行調解的材料;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傷情鑒定書、醫療費發票等,在遭受家庭暴力時的錄音錄像或照片等資料,存在目擊證人的,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等。
03
起訴離婚過程中,正在遭受或者極有可能遭受對方家暴,應該怎么辦?對于在離婚案件訴訟期間的當事人,如果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實施的一項民事強制措施。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包括下列事實措施:(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民法典》條文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