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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良磊山東律師事務所
    Xie Liang Lei Law Office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丈夫贈與第三者的財物,妻子能否全部要回?
    來源: | 作者:xielianglei | 發布時間: 345天前 | 360 次瀏覽 | 分享到:

    魯法案例【2021】445

    丈夫婚內與第三者保持非正當男女關系

    并且為搏第三者歡心

    多次轉賬、發紅包

    買手機、電腦、化妝品等物品

    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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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甲某為乙某的配偶,兩人于2011年登記結婚。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期間,乙某與丙某保持非正當男女關系;在該期間內,乙某多次通過微信向丙某以轉賬、發紅包的形式給付其11萬余元,并為丙某購買手機、平板電腦、臺式電腦、化妝品等其他物品。

    2021年1月,甲某、丙某協商一致認可乙某贈與丙某的財物價值為14萬元,并由丙某在其身份證復印件紙上出具借條一張,認可向甲某借款14萬元,承諾一個月內償還。20211月,甲某與丙某通電話并錄音,丙某表示愿意償還上述款項,但丙某至今未按承諾付款。

    甲某向法院起訴請求丙某返還甲某14萬元的欠款及相應的利息,由丙某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乙某與丙某之間的贈與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乙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了甲某的財產權利。甲某作為財產共有人,對該14萬元依法享有一半的份額,甲某主張丙某返還財產,依法支持其享有的份額部分即7萬元。一審法院判決丙某給付甲某7萬元,駁回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甲某、丙某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乙某與丙某之間的贈與合同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丙某因無效贈與合同行為取得的財產,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返還的財產應為其因無效贈與行為取得的全部財產,原審法院判決丙某返還財產的一半不當,依法予以糾正。二審法院最終改判丙某給付甲某14萬元,駁回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本案乙某一年之內向丙某贈與的財產達到十余萬元,而該贈與行為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且乙某與丙某發展為男女關系,因此,乙某在與甲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共同共有人甲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十余萬元贈與丙某,侵犯了甲某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無效。同時,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對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應取得一致意見,配偶基于不正當關系向第三者給付財產,違反公序良俗,損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財產權益,配偶另一方有權要求取得財產的第三者返還,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因此整個財產處分行為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額返還。原一審法院判決丙某返還財產的一半不當,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全部返還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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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濟寧中院

    編輯:石   慧   郝明婕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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