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上傳人:山東謝良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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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
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后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關于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本文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均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span>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span>
增值,就是物或權利在價格上的提升。根據增值發生的原因??煞譃?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兩種。
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裝修而產生的增值部分。具體到股票的增值問題,應當分析股票增值產生的原因。